《商標法》由于對普通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,因此,始終處于無權利保障狀態,未注冊的商標,無權禁止其他機關或個人使用,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越多,消費者可能會混淆商品的來源,另一方面,會造成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。更嚴重的是,其他人因相同或相似商標的批準注冊,隨時都可能被禁止使用。因此,如果想使用有保障的普通商標,建議注冊。如果有人在該商標之前注冊該商標的用戶,該用戶應構成商標侵權,并給予巨額賠償。
注冊商標所有者享有商標專用權,注冊商標被他人偽造構成商標侵權,商標權人可以要求非法使用者承擔法律責任。未注冊商標使用者是關于未注冊商標使用的事實,不是權利。
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,每次延長登記的有效期為10年。因此,理論上,如果商標注冊者愿意,可以無限期地擁有商標。未注冊的商標隨時都可能被被告侵犯,隨時都可能被禁止使用。
商標注冊人可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,授權他人使用注冊商標,使商標注冊人能夠直接獲得經濟收益。未注冊的商標不屬于該用戶,當然不能與他人簽訂使用許可協議,也不能通過許可使用途徑直接受益。